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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邱志亮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志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02刑初201号公诉机关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志亮,男,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江西省万载县人,家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17日被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盗窃于2016年4月29日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袁检诉刑诉(2017)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邱志亮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肖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志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0月27日,被告人邱志亮搭载朋友张某驾驶的车辆从袁州区回万载县。当日下午17时许,途经袁州区外环北路加油站加油时,被告人邱志亮连续两次进入该加油站便利店内盗窃云南白药牌牙膏6支、清扬牌洗发水1瓶。经宜春市袁州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225元。2、2016年12月6日,被告人邱志亮及刘某一同从万载县至袁州区寻找盗窃目标。当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邱志亮及刘某行至袁州区宜阳大道嘉信广场清水河超市对面,随后邱志亮前往清水河超市盗窃,刘某则在超市对面等待。期间,被告人邱志亮分两次进入清水河超市,盗得清扬牌洗发水3瓶、沙某牌洗发水3瓶、劲酒4瓶、男士短裤1条、袜子2双,并分两次将盗得物品交予刘某保管。后被告人邱志亮再次进入清水河超市准备盗窃,但感觉已被超市工作人员发现,遂独自逃离现场。尔后,被害人李某至清水河超市对面将刘某抓获,超市保安追出将被告人邱志亮抓获。随后,民警赶至现场将被告人邱志亮及刘某带回公安机关调查。案发后,被盗物品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李某。经宜春市袁州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611元。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以证实其指控,认为被告邱志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年内三次窃取他人财物,属多次盗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邱志亮系累犯。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邱志亮对起诉书的指控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6年10月27日,被告人邱志亮搭乘朋友张某驾驶的车辆从袁州区回万载县。当日17时许,途经袁州区外环北加油站加油时,被告人邱志亮连续两次进入该加油站超市内盗窃云南白药牌牙膏6支、清扬牌洗发水1瓶。经宜春市袁州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25元。2、2016年12月6日,被告人邱志亮及刘某(已死亡)一同从万载县至袁州区寻找盗窃目标。当日16时许,被告人邱志亮及刘某行至宜春市宜阳新区宜阳大道嘉兴广场清水河超市对面,随后邱志亮前往清水河超市盗窃,刘某则在超市对面等待。期间,被告人邱志亮分两次进入清水河超市,盗得清扬牌洗发水3瓶、沙某牌洗发水3瓶、劲酒4瓶、男士短裤1条、袜子2双,并分两次将盗得物品交予刘某保管。后被告人邱志亮再次进入清水河超市准备盗窃,但感觉已被超市工作人员发现,遂独自逃离现场。尔后,被害人李某至清水河超市对面将刘某抓获,超市保安追出将被告人邱志亮抓获。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李某。经宜春市袁州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599元。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举证、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被告人邱志亮供述,2016年10月27日,我坐一个叫张某的人的车回万载,当时车上加我一共有三个人,另一个人叫龙江云。他开车到了离工业园不远的一个加油站加油,我就顺便进去加油站营业厅上厕所,在加油站营业厅里我看到有东西卖,就忍不住偷了一盒云南白药牙膏,一盒是6支,然后我就出了加油站营业厅将牙膏放在了车上,又返回加油站营业厅里面偷了一瓶清扬洗发水,接着返回了车上,这时他们已经加好油了,之后我就坐张某的车回万载了。我将偷来的东西放在腋下,用胳膊夹住,然后用衣服盖住。我去偷东西时张某不知道,但我偷来的东西拿给了张某抵账。2016年12月6日下午2点左右,我和刘某一起从潭埠镇打车到了宜春市袁州区老火车站,然后我们俩就在街上随便走,看哪里有东西好偷。我们沿着老火车站往青龙的这条路一直走,经过青龙桥、袁某公园,之后就到了我们偷东西的这个超市的马路对面,超市对面有个银行,我就跟刘某说:“你到这边等,我过去对面超市看一下。”刘某明白我的意思是过去偷东西,于是她留在原地等,我就过马路到对面一楼的超市去偷东西。我进超市后先偷了4瓶洗发水,将洗发水插在皮带里面,然后就出了超市到了马路对面,在一个卖水果的摊子那里拿了一个黑色的塑料袋,将偷来的东西放在袋子里,然后将袋子放在刘某的袋子旁边。然后我又返回超市,这一次我拿了2瓶洗发水、4瓶劲酒、1条内裤、2双袜子,洗发水、劲酒插在皮带里,内裤和袜子放在裤子口袋里,然后我又把东西放回了那个黑色袋子里。接着我又一次返回了超市,但这一次有一个男的一直盯着这边,我就没下手偷东西。出门以后我就一个人打摩的往贸易广场这边走,我在第一个红绿灯路口下了摩的,这时有一个四五十岁的男子过来拦住我,说他是超市的保安,并说我偷了他们店里的东西,他带我去了公安局,警察将我们带回店里,刘某这时也在店里,接着我们就被在现场等的派出所民警带回了派出所。我偷的6瓶洗发水,其中3瓶是红色的沙某洗发水,和矿泉水瓶差不多高,稍微宽一点,另外3瓶是白色的清扬洗发水,750ml的;劲酒是大瓶的大概1斤装的;男士平角内裤;袜子颜色和牌子不记得。我一个人打摩的离开是因为我感觉超市里的人发现我偷东西了,就赶紧走,我身上没有东西,我也不怕。我打算等没事了就直接去刘某家就可以了。证人刘某证实,2016年12月6日下午2点多钟,我和邱志亮来到宜春市,我们在老火车站下车,在街上走,邱志亮说:“去那里看看。”我没问他去看什么,但我知道他是想去偷东西。我就跟他走,之后到了一个中国工商银行ATM机旁边,邱志亮跟我说:“我去那里看看,你在这里等着我。”我就在那里等他,大概过了半个小时,邱志亮用黑色袋子提着4瓶劲酒或者是6瓶洗发水(具体是劲酒还是洗发水不记得了,有没有其他东西我就不知道了)过来,放在我旁边,邱志亮跟我说:“我把东西放在这里,你看着下我再去看看。”我知道这是他偷来的。差不多又是半个小时左右,邱志亮又用红色袋子提着4瓶沙某牌洗发水过来放在我旁边,跟我说:“东西放在这里呢,你看着下。”我说好。邱志亮又离开了,大概过了几分钟,有个女的向我走过来抓住我,对我说:“这些东西是我们店里的东西。”我说这些东西不是我偷的,我不知道你们店在哪里,那个女的就说:“是你那个男的偷的。”我就没说什么,默认了(那些东西是邱志亮偷的)。那个女的问我想私了还是公了,我说私了,但我没钱,他们要我去他们店里谈,在去的路上,派出所民警就来了,进店以后,店里的人把邱志亮也带过来了,之后就来到派出所了。我和邱志亮来宜春转转,看看可不可以偷点东西回去。我们分工是邱志亮负责偷东西,偷来的东西放在我旁边,然后我就负责看守。邱志亮两次分别提了4瓶劲酒和6瓶洗发水放在我旁边,哪些是第一次偷的,哪些是第二次偷的我不记得了,有没有其他的我就没注意了。被害人李某陈述,2016年12月6日下午4点15分左右,我回到超市(宜阳大道嘉信广场清水河超市),看到一名男子空手从超市出来,我认识他,因为之前该男子到我店里偷过东西,但之前我没有当场抓住他。所有今天我就一直跟着他,看到那名男子到了对面的工商银行门口,在过去的时候拿了两个卖水果的红色塑料袋,然后我看到有一名女子坐在银行门口处,那名男子找到那名女子,将塑料袋交给那名女子,那名男子从身上拿出一些商品出来放到塑料袋里,那名女子用衣服将东西掩盖好后,该男子又回到超市,我就跟在他后面。等我跟着那名男子回到超市后,就叫了一个保安,让他帮我抓那名男子,这时我看到那名男子拿了几瓶劲酒,具体数目不知,然后那名男子就急促的往超市出口走,而且没有付钱,我就让保安追那名男子,我就跑到马路对面去抓那名女子。我抓到对方后就让边上的人报了警。没过多久警察就来了,保安也追到了那名跑走的男子将其带回了超市。然后民警就将他们带回了派出所调查。我超市被盗男士内裤1条、棉袜3双、520毫升劲酒4瓶、750毫升沙某洗发水3瓶、750毫升清扬洗发水3瓶。那名男子偷劲酒时我看到他是将偷的劲酒藏在了外套里面。证人吴某(系中国石化外环北加油站工作人员)证实,2016年10月28日上午8点多钟,我接班时发现加油站超市里的云南白药牙膏和清扬洗发水的数量对不上,于是我就去调监控,通过监控发现昨天17时9分时,有一辆白色的皮卡小车(车牌号赣C×××××)来加油站加油,那辆小车在加油时,小车后排座位右侧下来一名穿西装的男子,西装男子下车后直接进了超市,并径直走到放日化品的货架旁,对方先是拿了一打(六支)云南白药牙膏藏在西装内,之后便出去放在了车上,然后又回到日化品货柜将一瓶清扬洗发水放在西装里面,后来就上白色皮卡车离开了。证人张某证实,2016年10月27日下午5点钟左右,我开车搭载我两个朋友(邱志亮和龙江云)至外环北路加油站附近时,因车子没油就去外环北路加油站加油,我进去里面交钱取票后,给我的车子加油,当时龙江云在车上,我不知道邱志亮去哪里了,我加完油就上车,看到邱志亮和龙江云都在车上,然后我就开车回万载去了。我的车牌号赣C×××××。我之前不知道邱志亮偷了加油站超市里的东西,当时回万载后我没有注意邱志亮下车时手上是否提着东西,也不知道他偷来的东西怎么处理的。被告人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身份及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宜中刑二终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邱志亮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17日被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宜春市公安局袁公(秀)决字【2016】03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邱志亮因盗窃于2016年4月29日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9、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盗物品明细表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邱志亮从清水河超市盗窃的物品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李某,及盗窃物品情况。指认笔录及照片。经被告人邱志亮指认,宜春市宜阳新区宜阳大道嘉兴广场清水河超市是其2016年12月6日盗窃洗发水、劲酒等物品的地点并指出盗窃各类物品的货柜;宜阳新区锦绣大道外环北加油站是其2016年10月27日盗窃洗发水及牙膏的加油站并指出盗窃牙膏、洗发水的货柜。经刘某指认,宜春市宜阳新区宜阳大道嘉兴广场清水河超市是邱志亮2016年12月6日盗窃洗发水、劲酒等物品的地点;嘉兴广场对面是其等待邱志亮并看管盗窃物品的地点。11、辨认笔录及照片。经被害人李某辨认,被告人邱志亮是2016年12月6日下午4点30分左右,在宜阳新区宜阳大道清水河超市偷盗的人;刘某是2016年12月6日,那名男子在清水河超市将偷盗的东西交给她的女子。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宜阳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因抓获被告人邱志亮的保安不愿前来制作笔录,故没有该保安的询问笔录;因清水河超市监控损坏,未能调取超市内邱志亮实施盗窃过程的监控视频。处警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接处警经过。受案登记表,证实被害人李某、证人吴某报案经过。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袁区价认字【2017】100号),经宜春市袁州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袁州区外环北加油站超市内被盗的云南白药牙膏、清扬牌洗发水共计价值人民币225元;清水河超市内被盗的劲酒、沙某牌洗发水、清扬牌洗发水、男士短裤、袜子共计价值人民币599元。本院认为,被告人邱志亮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现又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邱志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邱志亮曾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根据被告邱志亮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邱志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2017年7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罗珊珊人民陪审员  周梅珍人民陪审员  周楚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斯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