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4民初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方某与赵某、中国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赵某,中国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4民初999号原告:方某,汉族,初中文化,住高台县。被告:赵某,汉族,住高台县。被告:中国某公司。住所地高台县。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方某诉被告赵某、中国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方雪英承担。本院预收原告的受理费25元,不再退还。代理审判员 王建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