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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申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任秀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秀枝,北京妫川佳和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申14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任秀枝,女,1967年5月2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忠武,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北京妫川佳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京张路口东延永路南(北京市凯旋金属门窗厂5幢)。再审申请人任秀枝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妫川佳和商贸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9民初7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任秀枝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设置阻车杆的合法性、规范性持有疑问,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在控制阻车杆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且阻车杆上无防撞装置,造成申请人受到伤害,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判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被申请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对本案重新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通过现场的监控录像证实,任秀枝未走非机动车道,而是走机动车道,且其车速很快,直接撞到正在降落的阻车杆上,导致自身受伤。任秀枝要求北京妫川佳和商贸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于法无据,现任秀枝申请再审的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任秀枝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条件及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任秀枝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冯 哲审 判 员  李 京审 判 员  曹燕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王 新书 记 员  杨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