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1民初2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博与刘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博,刘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235号之一原告:李博,男,197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梅河口市。委托代理人:赵德荣,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告:刘丽华,女,1968年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梅河口市。李博与刘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李博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博撤诉。审判员 姜珍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玉柱—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