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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1民初2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博与刘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博,刘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235号之一原告:李博,男,197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梅河口市。委托代理人:赵德荣,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告:刘丽华,女,1968年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梅河口市。李博与刘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李博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博撤诉。审判员  姜珍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玉柱—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