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4行审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28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灌南安润液化气销售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灌南安润液化气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724行审28号申请执行人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灌南县行政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汪富昌,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建设、陈尧,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灌南安润液化气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法定代表人谢以华,经理。申请执行人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被申请执行人灌南安润液化气销售有限公司无气瓶充装许可证充装液化石油气和充装超期未检气瓶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灌南市监案(2016)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罚款120000元。被申请执行人未提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的灌南市监案(2016)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灌南市监案(2016)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不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顾锦洲审判员 陈 威审判员 刘胜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倪碧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