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1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魏某、王瑞梅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某,王瑞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1510号申请执行人:魏某。法定代理人:魏守兵,男,1970年7月11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王瑞梅,女,1971年6月8日生,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魏某与王瑞梅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281民初25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瑞梅已经履行完毕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281民初259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