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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1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魏某、王瑞梅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某,王瑞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1510号申请执行人:魏某。法定代理人:魏守兵,男,1970年7月11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王瑞梅,女,1971年6月8日生,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魏某与王瑞梅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281民初25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瑞梅已经履行完毕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281民初259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