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光大绿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光大绿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102号申请执行人: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城路中段。被执行人:新疆光大绿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宁阳县葛石镇刘家庄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新疆光大绿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6)鲁0911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成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