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3民初1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漯河市凯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倪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漯河市凯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倪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3民初1946号原告:漯河市凯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漯河市源汇区长江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宋帅兵,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大鹏,河南永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刚,男,汉族,住漯河市郾城区。原告漯河市凯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倪刚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漯河市凯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漯河市凯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漯河市凯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倪刚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漯河市凯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