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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民初1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孙伟与司长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伟,司长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1570号原告孙伟,男,1976年6月2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司长龙,男,1981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伟与被告司长龙买卖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伟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08.00元减半收取554.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郎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