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民初1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孙伟与司长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伟,司长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1570号原告孙伟,男,1976年6月2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司长龙,男,1981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伟与被告司长龙买卖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伟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08.00元减半收取554.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郎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