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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224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赵国振与被告孙宝宗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刚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刚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振,孙宝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224民初119号原告赵国振,男,199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兰考县人。被告孙宝宗,男,198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海南州共和县人。原告赵国振与被告孙宝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国振于2017年6月12日以原、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国振的撤诉请求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国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赵国振负担。审判员  于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健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