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3民初2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杰与黄双全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杰,黄双全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2095号原告:赵杰,男,生于1975年3月8日,汉族,住商水县。被告:黄双全(又名黄双年),男,生于1963年1月1日,汉族,住商水县。原告赵杰诉被告黄双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有权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元,由原告赵杰负担。审判员 任艳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聂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