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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7民初9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封丘县荆隆宫乡荆南村村民委员会与化勤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丘县荆隆宫乡荆南村村民委员会,化勤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7民初937-2号原告:封丘县荆隆宫乡荆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荆南村委会)。负责人:王磊,任该村村长。被告:化勤,男,1963年3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封丘县。原告荆南村委会诉被告化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荆南村委会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荆南村委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封丘县荆隆宫乡荆南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封丘县荆隆宫乡荆南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陈福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贾俊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