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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4民初7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贺腾飞与株洲中宏驾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腾飞,株洲中宏驾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4民初711号之一原告:贺腾飞,男,汉族,1996年1月16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卢氏县,现住湖南。被告:株洲中宏驾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铜塘湾街道建设村。法定代表人:谭红冰。原告贺腾飞诉被告株洲中宏驾校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2017年6月12日,原告贺腾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贺腾飞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贺腾飞负担。审 判 员  龚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