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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梁俊平、杨书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俊平,杨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7执25号申请执行人:梁俊平,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平定县,。被执行人:杨书华,男,195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景县,。本院在执行梁俊平与杨书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二日内履行景县人民法院(2015)景民二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偿还借款35.792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以(2016)冀1127执2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杨书华位于景县龙华镇龙华村景国用(91)第0283号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杨书华位于景县龙华镇龙华村景国用(91)第0283号土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 曾执行员 程玉华执行员 李明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