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2执2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鲍立秋、赵长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立秋,赵长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2执27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鲍立秋,男,1975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邑县。被执行人:赵长保,男,198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邑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鲍立秋与被执行人赵长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长保已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2016)冀1122民初9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 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贾颜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