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孙家利与于宪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宪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81执86号申请执行孙家利,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于宪民,男,现住吉林省通化市。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6)吉0381民初4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次做工作,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6)吉0381民初字4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万福审判员 佟晓冬审判员 曹 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