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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21民初1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原告孙双城诉潘立权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双城,潘立权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521民初1432号原告:孙双城,男,40岁。被告:潘立权,男,34岁。原告孙双城与被告潘立权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孙双城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孙双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双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孙某已交纳),由孙双城负担。审 判 长  蒋翠霞人民陪审员  李凤英人民陪审员  尹跃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