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11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铜陵市聚福堂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余斌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市聚福堂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余斌,安徽省蓝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陶明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11执215号执行申请人:铜陵市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址铜陵市铜都大道南段。被执行人:铜陵市聚福堂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址为铜陵市郊区安庆矿区。被执行人:余斌,住址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安徽省蓝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址为安庆市湖心中路。被执行人:陶明卫,住址安庆市宜秀区本院在执行铜陵市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铜陵市聚福堂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余斌、安徽省蓝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陶明卫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为1240962.3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余斌、陶明卫的房产。经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乃贵审判员 王维祥审判员 王娇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阮宏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