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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执681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陈坚与深圳连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坚,深圳连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6执681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坚,女,汉族,1990年9月19日出生,住址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深圳连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劳动社区西乡大道300号华丰金源商务大厦A座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281033G。法定代表人:张美芝。申请执行人陈坚与被执行人深圳连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西乡)案【2016】105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人民币23868.77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国土、工商、证券、银行、车管等相关部门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等待恢复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恢复强制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圣 春人民陪审员 廖 妙 芳人民陪审员 梁 木 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龙(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