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5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李国胜与王波、宋富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胜,王波,宋富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5348号原告:李国胜,男,198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洁,天津津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波,男,197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宋富建,男,197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78号万隆太平洋大厦。负责人:李政。原告李国胜与被告王波、宋富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向荣、高勇、曾金齐诉被告王波、宋富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三个案件,其中高勇、曾金齐向本院申请了伤残鉴定,上述案件与本案同属一起交通事故,需共同分配保险限额,上述案件尚未审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鹏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