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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2执恢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陕西凤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焦召元、张文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凤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召元,张文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2执恢8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凤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波峰。住所地东湖路82号。被执行人焦召元,男,汉族,生于1958年08月28日,住凤翔县。被执行人张文怀,男,汉族,生于1941年06月02日,住凤翔县。本院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凤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焦召元、张文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4)凤翔民初字第00890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焦召元履行了30000元,剩余案款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执行和解协议,现该协议正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322执恢82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张宗让审判员 侯永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