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刑初1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赵杰、王玉平聚众斗殴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杰,王玉平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6刑初131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杰,男,1997年9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3月6日被羁押,同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被告人王玉平,男,199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3月7日被羁押,同年3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辩护人袁国印,重庆大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邹波,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6)9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杰、王玉平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李文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杰,被告人王玉平及其辩护人袁国印、邹波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因需要补充新的证据,公诉机关及被告人王玉平的辩护人各申请延期审理一次,本院同意延期审理两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5日,李某某与陈某1(均另案处理)因琐事发生纠纷,后双方约定于次日在沙坪坝区上桥斗殴,李某某遂邀约罗某等人参与斗殴。2016年3月6日,被告人赵杰、王玉平接受罗某的邀约后,赵杰持砍刀,王玉平与陈某2、冉某、曾某某、钟某某、朱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持钢管,到沙坪坝区上桥与陈某1邀约的董某某、陈某3、付某某、唐某1、唐某2(均另案处理)等人斗殴。殴斗中,被告人赵杰持砍刀将唐某2头部、肩部和左手腕等部位砍伤。经法医鉴定,唐某2头部、左眉弓外侧、项部及左肩部瘢痕分别可评定为轻微伤;左腕部功能丧失达72%,可评定为重伤二级。2016年3月6日,公安民警在沙坪坝区西物市场一带盘查时,被告人赵杰在其朋友的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投案;2016年3月7日,公安民警与被告人王玉平所在学校的保卫科老师联系,后王玉平被保卫科老师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唐某2、冉某、陈某2、曾某某、钟某某、范某某、邓某某、李某某、罗某、陈某1、董某某、蒲某某、周某某、陈某3、付某某、唐某1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病历,法医学临床检验鉴定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及被告人赵杰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杰系自首,建议对被告人赵杰、王玉平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被告人王玉平的辩护人认为:1、王玉平的实际出生日期是1998年3月8日,犯罪时未满十八岁;2、王玉平在老师的陪同下去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系自首;3、王玉平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搜集证据,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其他参与斗殴的人在案发现场拾得的刀,有立功表现。综上所述,建议对王玉平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杰、王玉平受人邀约后,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持械积极参与斗殴,其行为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其中赵杰持刀将唐某2砍至重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王玉平持钢管积极参与斗殴,未造成重伤的后果,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王玉平的辩护人提出的王玉平犯罪时未满十八岁的辩护意见,因其只提交了王玉平养母的证言,现无其他证据与之相互印证,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王玉平的辩护人提出的王玉平系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王玉平被学校保卫科的老师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的行为不具备投案的主动性,不能认定为自首,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王玉平的辩护人提出的王玉平系立功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王玉平将刀交给公安机关的行为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公安机关经查证并未确定该把刀的来源,该行为不能认定为立功,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赵杰犯罪后在朋友的陪同下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6日起至2019年5月5日止。)二、被告人王玉平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先行羁押的3日,即自2017年6月12日起至2020年6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汤 娜人民陪审员 张 娟人民陪审员 刘娅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祁 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