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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11财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倪跃兵与冷明礼、成都天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冷明礼,成都天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财保75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倪跃兵,男,196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成都市锦江区。被申请人:冷明礼,男,1972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村民,住内江市东兴区。被申请人:成都天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锦江区东华正街42号20楼。法定代表人:张胜江,该公司总经理。冷明礼与倪跃兵、成都天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2017)川1011民初408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倪跃兵、成都天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3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倪跃兵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冷明礼与倪跃兵、成都天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作出的(2017)川1011民初40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按冷明礼撤诉处理。现倪跃兵申请解除对其财产的保全措施,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倪跃兵价值33万元财产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曾激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曾梓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