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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8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长柱与武秀娥、郭红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柱,武秀娥,郭红杰,杜献卫,肥乡县振兴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8民初2号原告:王长柱,男,汉族,1959年2月1日出生,住邯郸市。被告:武秀娥,女,汉族,1969年10月19日出生,住邯郸市。被告:郭红杰,男,汉族,1971年3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杜献卫,男,汉族,1978年4月14日出生,住邯郸市。被告:肥乡县振兴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肥乡区肥乡镇常耳寨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开发区英才路5号。法定代表人:杨东利,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雷,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长柱诉被告武秀娥、郭红杰、杜献卫、肥乡县振兴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长柱撤诉。审判员  冯文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印)书记员  杨伯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