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1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临沭县玉山镇人民政府诉秦绪学等四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沭县玉山镇人民政府,秦绪学,李春晓,秦同伟,李春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1258号原告:临沭县玉山镇人民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景绍伟,临沭玉山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秦绪学。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杰,临沭沭新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李春晓。被告:秦同伟。被告:李春玲。临沭县玉山镇人民政府与秦绪学、李春晓、秦同伟、李春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临沭县玉山镇人民政府撤诉。案件受理费1058元减半收取529元,由临沭县玉山镇人民政府负担。审判员 谢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沈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