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7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孟祥光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祥光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农垦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8107刑初3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农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祥光,公民身份号码2302291978********,男,1978年4月1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克山县,汉族,小学文化,农工,住黑龙江省克山县克山农垦社区B区祥和小区。2016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农垦看守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农垦区人民检察院以黑齐农检公诉刑诉(2017)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祥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齐齐哈尔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喜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祥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17日20时55分许,被告人孟祥光酒后无证驾驶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黑BNM5**),从克山农场场直沿克讷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克讷公路2公里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测,孟祥光血液乙醇含量为209.72mg/100ml。经侦查,被告人孟祥光于2016年6月17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孟祥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祥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故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孟祥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7日20时55分许,被告人孟祥光酒后无证驾驶黑BNM5**牌照“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从黑龙江省克山农场场直沿克讷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克讷公路2公里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测,孟祥光血液乙醇含量为209.72mg/100ml。被告人孟祥光于2016年6月17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孟祥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照片;书证户籍证明等;证人刘某证言;齐齐哈尔市安通司法鉴定中心乙醇检验报告书;被告人孟祥光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孟祥光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孟祥光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且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孟祥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祥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人民币。(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2日起至2017年8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郭永堂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