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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财保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易文举、陈领启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易文举,陈领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5财保161号申请人易文举,男,1962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兰考县。被申请人陈领启,男,1973年5月2日生,汉族,住兰考县。申请人易文举与被申请人陈领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易文举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陈领启名下的银行存款,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申请人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易文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领启名下银行存款56500元。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开户行:农行兰考县南彰支行,卡号:62×××75】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邵长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毕莉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