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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4民初2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2855成建英与管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建英,管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84民初2855号原告成建英,女,1968年3月4日生,汉族,江苏省海门市人,住江苏省海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茅欣薇,江苏崇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管涛,男,1972年8月30日生,汉族,安徽���蚌埠市人,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原告成建英与被告管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施俊峰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同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建英到庭参加庭审。被告管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成建英诉称,2016年4月13日,被告管涛因周转所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能归还借款。故起诉来院,要求判令被告管涛归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600元(自2016年5月16日起至2017年5月15日止,以人民币1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被告管涛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3日,被告管涛因周转所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被告管涛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条上载明:“今欠成建英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于2016年5月15日前还清”。现原告成建英以被告管涛未按约偿还债务为由诉讼来院,提出如上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原告的当庭陈述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借据是证明借贷双方债权债务存在的重要依据。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原告持有被告管涛出具的欠条,证明被告管涛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的事实存在。现被告管涛未按约偿还债务,应当承担清偿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张逾期利息为600元并无不当,应予支持。被告管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视为其放弃质证等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管涛归还原告成建英借款人民币10000元。二、被告管涛支付原告成建英逾期利息600元。以上钱款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管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管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施 俊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