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03执31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谢晓姝、刘晓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晓姝,刘晓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31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晓姝,女,197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刘晓霞,女,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晓姝与被执行人刘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系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负债众多,暂难以处置,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38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明民审判员  高 鹏审判员  潘红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家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