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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1民初10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周小伟与樊远凤、洪苑超行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伟,樊远凤,洪苑超,东莞市东冠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

案由

行纪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10792号原告周小伟,男,汉族,1982年11月22日出生,住湖北省安陆市东城经济开发区,被告樊远凤,女,汉族,1981年6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被告洪苑超,男,汉族,1978年8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第三人东莞市东冠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寮步镇居民区蟠龙花园商铺62号。法定代表人冯东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小伟诉被告樊远凤、洪苑超、第三人东莞市东冠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小伟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小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小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为4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林永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刘敏玲书 记 员 黄伟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