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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民申2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河北省宽城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张掖神舟绿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张掖市宏伟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河北省宽城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张掖神舟绿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张掖市宏伟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26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北省宽城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龙须门镇。法定代表人:王景文,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掖市宏伟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东街101号兴达办公楼第四层。法定代表人:张宏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拾,甘肃金寅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掖神舟绿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乌江镇平原堡。法定代表人:石南飞,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河北省宽城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宽城种业)因与被申请人张掖市宏伟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伟科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8民终7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宽城种业申请再审称:一、原一、二审判决将合同约定的种子价款,认定为合同无效后宏伟科技的损失,系认定错误。宽城种业认为,合同无效后的损失,指的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了履行合同而产生的投入性的损失,而不是合同履行的利益及合同未履行的可期待利益。即便宏伟科技存在损失,该损失也与合同约定的种子价款无关。一、二审法院对该项事实的错误认定,直接导致了合同虽有无效之名,但申请人却要完全承担合同约定义务。二、一审判决认定宽城种业承担合同无效的主要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作为接受委托实际生产种子的宏伟科技,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即是法定义务,也是约定义务。宏伟科技未能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原因,是由于其不具备办理杂交玉米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即便宽城种业存在过错,充其量也是签订合同时未严格审查对方资质的过失。本院经审查认为:一、本案的合同虽然认定为无效,但合同约定的种子已经实际生产种植,宏伟科技已经将种子交付给了宽城种业,对于宏伟科技来讲,主要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并且宏伟科技在对种子繁育过程中投入的人力、物力已经物化为特定物种子,宽城种业客观上无法返还原物,因此,一、二审判决让宽城种业向宏伟科技支付种子款并无不当。二、宽城种业作为经营种子相关业务的专业化公司,在履行合同时没有对宏伟科技的生产和经营资质进行必要的审核,导致宏伟科技支付土地价款、繁育种子、生产组织等系列工作完成,各项成本支出实际产生。二审判决综合考虑当事人履约的实际情况,对过错归责比例的划分并无不当。综上,宽城种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河北省宽城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洋审判员 郭雪华审判员 张建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寇兴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