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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执12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朱士强、张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士强,张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4执1247-1号申请人朱士强,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涛,男,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兰陵县人民法院(2016)鲁1324执4295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朱士强与张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保证案件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涛在招商银行62×××9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付文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天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