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执12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朱士强、张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士强,张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4执1247-1号申请人朱士强,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涛,男,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兰陵县人民法院(2016)鲁1324执4295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朱士强与张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保证案件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涛在招商银行62×××9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付文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天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