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902民初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周光辉诉李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xx,李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02民初367号原告:周xx,男,196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被告:李xx,男,196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朝阳区。原告周xx与被告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周xx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xx撤回对被告李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8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陈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邓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