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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2民初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扶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某某,张某某

案由

扶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2民初947号原告:佘某某,女,194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锁信,蓝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者。被告:张某某,男,193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原告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扶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佘某某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佘某某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小芸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雪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