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2民初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扶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某某,张某某
案由
扶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2民初947号原告:佘某某,女,194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锁信,蓝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者。被告:张某某,男,193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原告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扶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佘某某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佘某某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小芸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雪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