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2刑初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方兰英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兰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02刑初458号公诉机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被告人方兰英,女,198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2017年2月2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公诉机关以鼓检公诉刑诉〔2017〕4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兰英犯贩卖毒品罪。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方兰英将一袋重1.09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卖与“小冰”(化名),并按照约定将上述毒品放置在福州市晋安区某小区楼下信箱处。后被告人方兰英电话通知“小冰”取货,“小冰”到上述地点取得毒品后将毒品交与公安机关。经鉴定:上述缴获的毒品含���甲基苯丙胺成份。2017年2月26日,被告人方兰英被公安民警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方兰英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法定从轻处罚等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方兰英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方兰英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兰英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兰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7日起至2017年8月26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毛岚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文豪附:本案判决的主要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