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民终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安达市晟兴工业气体充装有限公司与孙道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达市晟兴工业气体充装有限公司,孙道成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民终3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达市晟兴工业气体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登记法定代表人:孙道成,职务董事长。清算组负责人:宋伟,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振山,男,195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股东,现住哈尔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筱非,黑龙江三维(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道成,男,1977年3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贺,黑龙江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达市晟兴工业气体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道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达市人民法院(2016)黑1281民初2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晟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振山、徐筱非、被上诉人孙道成的委托代理人刘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晟兴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被上诉人赔偿购瓶款39,62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本案案由不应为合同纠纷,应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孙道成在履行职务行为时利用职务便利,违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违反忠实义务,从自家公司购买废瓶,损害上诉人公司的利益,应由孙道成承担损失。孙道成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晟兴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孙道成将96个“三无”氩气瓶退货、退瓶款35,620.00元返还给公司,并返还利息,利息从购买96个旧氩气瓶之日开始到被告返还退瓶款日计算;2、利息利率按月息3%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后晟兴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孙道成承担因侵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39,620.00元,同时返还该款项的利息,利息计算从购买旧氩气瓶之日开始到被告返还退瓶款之日为止;2、利息的利率按月息3%计算或按同期贷款的4倍计算;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被告孙道成是原告晟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晟兴公司有孙道成和赵振兴两位股东,主要从事氩气的生产、储存业务。晟兴公司于2011年7月4日注册成立,并于2012年3月下旬停止运营,后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晟兴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道成在公司运营期间花费39,620.00元购买了96个旧氩气瓶,另一股东赵振山在记账凭证上签字确认。一审法院认为,孙道成系晟兴公司法定代表人,其购买96个旧氩气瓶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并且经另一股东赵振山同意。晟兴公司无证据证明原法定代表人孙道成已经将氩气瓶退货并获得退瓶款39,620.00元,其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安达市晟兴工业气体充装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90.00元由原告安达市晟兴工业气体充装有限公司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确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本院认为,本案立案案由为合同纠纷,孙道成为晟兴公司股东,双方并不存在合同关系,一审认定此案案由为合同纠纷不当。因一审法院给晟兴公司所做询问笔录中,晟兴公司明确表示起诉孙道成侵权,要求孙道成赔偿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此案案由应调整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孙道成身为晟兴公司股东,其购买的96个旧氩气瓶没有合格证,被安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责令限期整改。孙道成购买的96个旧氩气瓶中有42个在安达市鸿达乙炔气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鸿达公司)购买,鸿达公司法人于萍与孙道成为夫妻关系,且孙道成也是鸿达公司股东和监事,孙道成与鸿达公司之间具有关联关系。其在鸿达公司购买的旧氩气瓶,另一股东赵振山虽在记帐凭证上签字确认,但其只是同意购买旧氩气瓶,并非同意购买没有合格证的旧氩气瓶,这一点在随后赵振山一直向孙道成催要合格证和向安监部门举报此事上可以得到印证。无论赵振山在同意购买旧氩气瓶时是否知道孙道成与鸿达公司法人于萍是夫妻关系,孙道成购买的96个旧氩气瓶因没有合格证无法建档投入使用,也会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孙道成购买无合格证旧氩气瓶的行为已违背了其应遵守的忠实义务,给公司造成了损失,晟兴公司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应得到支持。晟兴公司要求孙道成赔偿因购买旧氩气瓶给公司造成损失39,620.00元,并按月息3%或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给付自购买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利息,因此案并非借贷纠纷,晟兴公司请求孙道成支付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综上所述,晟兴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安达市人民法院(2016)黑1281民初2290号民事判决;二、孙道成赔偿安达市晟兴工业气体充装有限公司因侵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39,620.00元;三、驳回安达市晟兴工业气体充装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580.00元,由孙道成负担。审判长 孟庆波审判员 张晓弘审判员 李 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文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