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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民初3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马勇与王小艳、郝建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勇,王小艳,郝建勇,王笑晨,王潇浛,魏义民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3971号原告马勇,男,1969年1月28日,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赵留柱,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小艳,女,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郝建勇,男,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王笑晨,女,199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王潇浛,女,199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魏义民,男,195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勇与被告王小艳、郝建勇、王笑晨、王潇浛、魏义民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勇负担。审 判 长  李胜利审 判 员  高世一人民陪审员  周培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