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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3执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龚正琼与王连永;梁筱梅;剑阁县东宝镇西阳村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川0823执405号龚正琼、王连永、梁筱梅、剑阁县东宝镇西阳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龚正琼与被执行人王连永、梁筱梅、剑阁县东宝镇西阳村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龚正琼依据(2016)川0823民初11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连永、梁筱梅、剑阁县东宝镇西阳村村民委员会赔偿损失24962.7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梁筱梅于2017年6月7日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2016)川0823民初11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