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3民初2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郑勇诉周鑫、张昌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勇,周鑫,张昌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2094号原告:郑勇,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巴兴宇,贵州金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鑫,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告:张昌勉,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原告郑勇与被告周鑫、张昌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郑勇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80元,退还原告郑勇。审判员 刘 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妹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