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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3民初2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郑勇诉周鑫、张昌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勇,周鑫,张昌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2094号原告:郑勇,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巴兴宇,贵州金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鑫,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告:张昌勉,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原告郑勇与被告周鑫、张昌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郑勇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80元,退还原告郑勇。审判员 刘 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妹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