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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24民初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郑伯均与杨建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伯均,杨建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4民初650号原告:郑伯均,男,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仁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崇德,男,仁寿县满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建华(曾用名杨建军),男,1969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井研县。原告郑伯均诉被告杨建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郑伯均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伯均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伯均撤诉。案件受理费140.00元,由原告郑伯均负担。审 判 长  雷 洋人民陪审员  徐洪元人民陪审员  胡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