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民终5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孙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孙妍,赵胜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民终51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龙泽南路36号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0633689884。代表人:张金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莹莹,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妍,女,1984年10月生,汉族,居民,现住乐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铁南,乐亭县司法局乐安街道司法所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胜海,男,1955年3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上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妍、赵胜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2017)冀0225民初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莹莹,被上诉人孙妍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铁南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本案事故发生后并未及时报案,公安交警出具的简易事故认定书时间在事故发生之前,应查实本案交警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本案事故认定书调解结果记载具体损失数额由其承保的保险公司确损为准,本案应以保险公司定损为准;本案法院委托鉴定记载车辆已修好,未做查勘笔录,依据照片所做鉴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本案应提交维修发票及清单并组织对车辆复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2017)冀0225民初30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6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赵阳利审判员 任素霞审判员 孙申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