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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洪宇与吴寒、李继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宇,吴寒,李继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257号原告:张洪宇,男,1972年10月12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吴寒,男,1980年7月20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李继书,男,1974年9月24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宇与被告吴寒、李继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照原告提供二被告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通知二被告到庭应诉,本院经查证仍无法确定二被告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原告亦不能提供二被告现在准确的送达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洪宇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600元,由本院退还给张洪宇。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祥民人民陪审员  赵凤华人民陪审员  姚立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