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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5民初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吴菊英与赖名兰、李家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菊英,赖名兰,李家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5民初522号原告吴菊英,女,1973年10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被告赖名兰,男,1969年7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被告李家英,女,1969年9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原告吴菊英与被告赖名兰、李家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诉权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菊英撤诉。案件受理费462.5元(原告已预交9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吴菊英负担。审判员  黄斐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温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