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5民初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吴菊英与赖名兰、李家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菊英,赖名兰,李家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5民初522号原告吴菊英,女,1973年10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被告赖名兰,男,1969年7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被告李家英,女,1969年9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原告吴菊英与被告赖名兰、李家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诉权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菊英撤诉。案件受理费462.5元(原告已预交9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吴菊英负担。审判员 黄斐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温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