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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4民初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周亚红、周俊杰诉皮俊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亚红,周俊杰,皮俊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24民初725号原告:周亚红,女,彝族,2003年11月16日生,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人。原告:周俊杰,男,彝族,2010年6月6日生,景谷县人。两原告法定代理人:周文顺,男,彝族,1953年9月15日生,景谷县人。系周亚红、周俊杰祖父。两原告法定代理人:谢国芬,女,汉族,1955年5月16日生,景谷县人。系周亚红、周俊杰祖母。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东,男,云南杨晓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皮俊堂,男,汉族,1982年2月18日生,景谷县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谷支公司。住所景谷县永平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圆,公司经理。原告周亚红、周俊杰诉被告皮俊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诉讼过程中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亚红、周俊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2.5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彭新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查昌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