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5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丁向楠与沈阳金捷冠电子有限公司、沈阳逐日数码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向楠,沈阳金捷冠电子有限公司,沈阳逐日数码广告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5177号原告:丁向楠,男,198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被告:沈阳金捷冠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文萃路3甲2-5号。法定代表人:宋玉石。被告:沈阳逐日数码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84号F座八单元二层。法定代表人:王经锡。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向楠与被告沈阳金捷冠电子有限公司、沈阳逐日数码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向楠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向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向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丁向楠负担。审判员 严冬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齐曼彤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