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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2民终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巴里坤神驼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吉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巴里坤神驼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张吉斌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2民终3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巴里坤神驼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巴里坤县黄土场开发区巴彦德村。法定代表人:宋新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茜,女,汉族,1982年2月18日,住乌鲁木齐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吉斌,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哈密市。上诉人巴里坤神驼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吉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巴里坤人民法院(2017)新2222民初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巴里坤神驼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巴里坤神驼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巴里坤神驼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63元,减半收取计231.5元,邮寄送达费20元,由上诉人巴里坤神驼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滢审判员 王     刚审判员 阿仙古丽买买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