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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民初2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原告奚小妹与被告樊志华、南京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西善桥客户服务中心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奚小妹,樊志华,南京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西善桥客户服务中心,南京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2636号原告:奚小妹,1955年6月23日生,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鑫、王晓丽,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志华,1963年9月15日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现住南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保民,1972年3月5日生,住南京市玄武区。被告:南京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西善桥客户服务中心,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西善桥28号126、127室。负责人:张志明,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南京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恒通大道36号。法定代表人:潘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二、三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樊莎莎、缪苏宁,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奚小妹与被告樊志华、南京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西善桥客户服务中心、南京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奚小妹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奚小妹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奚小妹撤诉。案件受理费251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奚小妹负担。审 判 员  费月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包蓓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