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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03民初3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朱燕芬与黄润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燕芬,黄润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803民初3173号原告:朱燕芬,女,汉族,1957年2月2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被告:黄润钊,男,汉族,1962年5月2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原告朱燕芬与被告黄润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要求被告返还所借款项伍拾贰万伍仟元;2、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由被告承担由诉前财产保全费用;3、所涉债务由被告偿还;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的新富豪酒店经营资金周转出现问题时,原告借给被告现金伍拾贰万伍仟元(¥525000元),该借据中被告所欠金额由壹拾玖张借据组成,并另外有被告签订的所借款项以其在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滘星村委会四村、住宅面积约壹仟肆佰平方米的楼房作为抵押的借据。但至今被告仍未归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借据、抵押书,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黄润钊承认原告朱燕芬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润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燕芬借款52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5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起诉时已预付,本院不作退回,由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时迳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海标人民陪审员  骆镜容人民陪审员  刘智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俊辉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