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726民初3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任文芝与河南晋开集团延化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文芝,河南晋开集团延化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6民初3082号原告:任文芝,女,1968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延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何艳(实习),河南思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晋开集团延化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延津县新延街**号。法定代表人:李邦雄,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勇,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其明,河南思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任文芝诉被告河南晋开集团延化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任文芝于2017年5月31日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文芝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文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任文芝负担。审 判 长  席爱珍人民陪审员  寇建松人民陪审员  李继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金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