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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3民初3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杨明霞与黄全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霞,黄全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3民初3492号原告:杨明霞,女,196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宁兴,福建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帅,福建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全源,男,196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育滨,福建秋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英,福建秋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明霞与被告黄全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杨明霞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明霞撤回起诉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明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杨明霞负担。审 判 员 洪春稻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戴小青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